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支撑诉讼请求与抗辩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该条文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边界,对保障诉讼公正与效率具有核心意义。
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它要求提出权利主张或事实陈述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这一规则不仅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也为法庭审理提供了清晰的逻辑起点。若主张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可能承担败诉风险。这种责任分配机制,促使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注意留存证据,从而规范社会行为,预防纠纷发生。同时,它亦避免了法院陷入被动调查的境地,确保司法资源得以高效运用。

诉讼实践中常存在当事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自行取证的情形。例如,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个人调取往往困难重重。为此,法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赋予人民法院必要的调查取证职权。当当事人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获取关键证据,并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且理由正当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收集。这一规定体现了诉讼协作精神,弥补了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尤其对弱势一方具有重要的权利平衡作用,是实现实质公平的重要保障。
法院的调查取证职能并非替代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是一种补充与保障。法院主动调查的范围通常限于“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且需基于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这要求法官在个案中审慎判断,既要防止公权力过度干预当事人处分权,又要确保关键事实得以查明。法院调查所得证据,仍需经庭审质证环节,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方能作为定案依据。
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要求法官遵循法定程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审慎评估。这意味着法院须摒弃主观预断,综合考量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独立判断。证据审查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尤其在质证与认证环节,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利。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核,方能最大程度还原事实真相,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
举证时限规则虽未在本条直接规定,但作为配套制度,它与举证责任紧密相连。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可能面临证据失权或承担相应费用的后果。这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举证义务,防止诉讼拖延,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对效率的追求。当然,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法律亦规定了补救途径,以平衡效率与公平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构建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证据收集体系。它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与举证义务,又赋予法院必要的职权以保障事实查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文,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各方诉讼参与人应恪守证据规则,共同推动民事诉讼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