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体系中,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绝对死刑”指刑法分则中对特定罪名明文规定“处死刑”且未并列其他刑种的条款,即法官在定罪后必须判处死刑,无自由裁量余地。目前,中国刑法中此类绝对死刑罪名共有四项,它们集中于危害国家安全、军事利益等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体现了立法者对极端恶行的零容忍态度。
第一项绝对死刑罪名为“背叛国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可处死刑。该罪侵害国家核心利益,其构成要件强调行为人与外国势力的勾结及对国家根本安全的实际危害,立法上以绝对死刑彰显维护国家统一的坚定立场。

第二项为“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判处死刑。此罪不仅破坏公共秩序,更可能引发大规模动荡,故以绝对死刑作为震慑,旨在预防极端暴力行为对国家稳定的冲击。
第三项是“劫持航空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航空器安全关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劫持行为具有极高公共危险性,绝对死刑条款反映了对民用航空安全的特殊保护。
第四项为“贪污罪”与“受贿罪”中的特别情形。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死刑。尽管司法实践中死刑适用极为审慎,但该条款保留了绝对死刑的可能性,体现了反腐败斗争中“情节特别严重”时的顶格惩处。
绝对死刑的存在引发法学界持续讨论。支持者认为,这些罪名针对的是最严重的罪行,绝对死刑可发挥最强威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批评者则指出,绝对死刑剥夺了法官根据具体情节裁量的空间,可能不利于个案公正,且与国际上限制死刑的趋势存在张力。实际上,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即使对绝对死刑罪名也强调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并设有死刑复核等救济程序。
从立法技术看,绝对死刑条款集中于行为危害性极高、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其设置并非鼓励广泛适用,而是彰显法律评价的严厉性。未来,随着法治进步与人权保障理念深化,绝对死刑罪名的适用可能会进一步受到限制,但其在当前刑法体系中的象征意义与规制功能仍不容忽视。
在刑事政策层面,保留绝对死刑的同时严格把握适用标准,体现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一贯立场。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顺应了刑罚人道化的发展方向,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艰难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