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两种重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它们均发生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且均未产生完整的犯罪结果。二者在构成要件、法律评价及刑事责任上存在本质区别。清晰辨析这两种形态,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关键意义。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其核心特征在于“欲为而不能为”,即犯罪的未完成并非出于行为人的自愿,而是被外部因素所强制中断。例如,行为人意图入户盗窃,正在撬锁时被巡逻保安当场发现并制止,这便属于典型的因外界阻力导致的犯罪未遂。认定犯罪未遂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能得逞,即未齐备犯罪既遂的全部要件;三是未得逞的原因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这种障碍必须足以阻止犯罪行为的继续或犯罪结果的实现。在刑事责任上,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对因客观原因未能造成更大危害的行为的酌情考量。

相比之下,犯罪中止则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其核心在于“能为而不为”,即犯罪的停止是基于行为人内在的、主动的意志决定。犯罪中止的成立同样需要三个要件:一是时空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包括实行阶段,也包括预备阶段;二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而决定停止,这是中止与未遂最根本的区别;三是有效性,行为人不仅停止了犯罪行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例如,投毒后心生悔悟,主动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成功避免死亡后果,即构成犯罪中止。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更为宽宥,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旨在鼓励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悬崖勒马,积极防止危害后果的扩大,体现了刑事政策上的积极引导。
二者的区别首先体现在主观意志层面。犯罪未遂的停止是被迫的、非自愿的,行为人主观上仍具有完成犯罪的意图,只是客观不能;犯罪中止的停止则是自愿的、主动的,行为人主观上放弃了原有的犯罪意图。在停止原因上,未遂源于外部障碍,如被害人反抗、第三人制止、自然力阻碍或行为人自身认识错误等;中止则源于内部动因,如真诚悔悟、同情怜悯、畏惧法律制裁等。法律后果的严厉程度不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普遍轻于未遂犯,尤其在未造成任何损害时,中止犯可获得免除处罚的待遇,这直接反映了刑法对主观恶性减小行为的褒扬态度。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有时面临挑战,关键在于对“意志以外原因”与“自动性”的审慎判断。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境,考察阻止犯罪完成的因素是否足以压制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以及行为人是否仍具有选择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与条件。这要求司法人员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环境因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同为犯罪未完成形态,但因其停止犯罪的主观动机根本相异,导致其法律性质与刑罚后果截然不同。深入理解这一界分,有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与精准化,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挽救功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