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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犯罪标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与反思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2 14:00:06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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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犯罪标准,又称双重归罪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项核心法律原则。它要求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进行协助时,所涉行为必须在双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构成犯罪。这一原则并非国际法的强制规范,而是国家主权原则与法律文化差异相互妥协的产物。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被请求国的法律秩序与价值观念,防止因法律制度的冲突而导致司法协助的不公。

从历史沿革来看,双重犯罪标准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深化而逐步确立。早期引渡实践多基于互惠或特定条约,标准较为模糊。现代国际社会普遍将双重犯罪作为引渡、调查取证、资产追回等司法合作形式的前提条件。该标准体现了刑事法律的属地性与属人性之间的平衡。它既尊重了被请求国对其境内司法活动的管辖权,也保障了个人不会因行为地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在外国受到追诉,从而成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屏障。

双重犯罪标准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适用与反思

在具体适用层面,双重犯罪标准的审查通常采取实质类似而非罪名完全一致的方法。司法机构并不要求两国刑法规定的罪名表述或犯罪构成要件细节完全吻合,而是关注行为的核心不法实质是否在双方法律评价中均具有可罚性。例如,请求国指控的“欺诈罪”与被请求国法律中的“诈骗罪”可能在构成要素上存在细微差别,但只要欺骗他人并非法获取财产的本质相同,即可满足双重犯罪要求。这种灵活性适应了各国立法技术的多样性,促进了实质正义的实现。

该标准的适用也面临诸多挑战与争议。全球犯罪形态日益复杂,特别是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各国立法更新速度不一,可能导致法律真空地带。某些行为在一国被视为严重犯罪,在另一国可能仅属轻微违法甚至合法,这为跨国犯罪者提供了规避空间。反腐败与反恐领域,国际社会普遍呼吁对双重犯罪标准采取更宽松的解释或设定例外条款,以更有效打击这些公认的国际公害。部分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虽未完全废除该原则,但鼓励缔约国在公约涵盖的犯罪范围内最大限度提供协助。

双重犯罪标准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一定的弹性化与例外化倾向。许多双边引渡条约或协助协定开始纳入“列举式”弃权条款,对特定严重犯罪不再要求严格符合双重犯罪。欧盟等高度一体化区域则通过统一立法或相互承认司法判决机制,实质上弱化了该原则在区内的适用。这些演变反映了效率价值与主权价值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重新权衡。

对我国而言,在坚持双重犯罪原则维护司法主权与公民权益的同时,也需积极应对其挑战。应持续完善国内刑事立法,使之与国际常见罪状接轨,减少法律冲突。在缔结或修订司法协助条约时,可考虑针对贪污、恐怖主义等犯罪设置灵活安排。司法机关在审查双重犯罪时,应秉持开放态度,深入探究行为本质,避免因形式差异而阻碍必要合作。

双重犯罪标准仍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石性原则,但其绝对性正受到全球化与犯罪跨国化浪潮的冲击。未来,如何在坚守法律主权与公平正义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灵活解释、条约设计及国内立法协调,克服该标准带来的实践障碍,是各国共同面临的法律课题。一个更加均衡、高效且公正的国际司法合作体系,有赖于各国在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持续对话与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