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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家暴获孩子抚养权 法院:他有房

比玩 比玩 发表于2026-01-12 11:40:06 浏览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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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家事纠纷中,公众普遍认知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在争夺抚养权时将处于不利地位。近期某地法院的一则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一名被认定存在家暴行为的丈夫,最终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在考量因素中,明确提及了男方“拥有固定住房”这一条件。这一判决结果,促使我们深入审视法律实践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与多元考量。

必须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遵循的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此可见,法律并未将父母一方的单一过错(如家暴)直接等同于丧失抚养资格,而是将其纳入整体情境中进行综合权衡。

丈夫家暴获孩子抚养权 法院:他有房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可能基于多层次的事实评估。男方“有房”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资产优势,更可能被解读为能够为孩子提供稳定、熟悉的居住环境和生活保障,这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日常生活质量与成长环境的连续性。而家暴行为,虽然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并构成过错,但在评估其对子女的直接、长期影响时,法院需要具体考察:暴力行为是仅针对配偶,还是也波及子女?行为的发生频率、严重程度及后续改正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切实有效的措施(如心理干预、行为矫正)来隔离暴力风险,确保子女未来的身心安全?

女方的具体状况亦是关键对照因素。法院需要全面衡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稳定的经济收入与住房条件、个人的品德修养与健康状况、能够投入陪伴教育的时间精力、以及原有亲子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如果女方在物质保障、居住稳定性或自身状况方面存在明显困难,导致其直接抚养子女可能不利于孩子成长,那么法院在极度审慎的前提下,可能做出看似有悖于朴素情感判断的裁决。这并非宽恕家暴行为,而是在复杂现实困境中,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司法抉择。

这一案例也暴露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深层困境:如何在惩戒施暴者与保障子女最优利益之间取得精准平衡。单纯因家暴剥夺抚养权,若导致孩子生活水平骤降或失去主要情感依托,未必符合孩子利益;但将抚养权判给施暴方,又必须建立起足以让人信服的安全隔离与监督机制。这要求判决不能止步于权属分配,更应配套详尽的探视权安排、行为禁令、以及社区、学校等多方的联动监督措施,形成保护子女的安全网络。

子女抚养权的判决绝非“有房”或“无过”的简单比较,而是一场以孩子为核心、对父母双方全方位抚养条件与风险进行评估的复杂衡量。它警示我们,法律的天平始终向子女的切身利益倾斜,任何单一因素都不应被绝对化。对于社会而言,此案更深刻的启示在于,应推动建立更完善的涉家暴案件子女抚养评估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确保每一个判决都能在惩戒过错、保障安全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之间,找到最坚实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