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实施《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车险市场进入一个以“降价、增保、提质”为核心目标的新阶段。此次改革并非简单的价格调整,而是一次深层次的、涉及多方权利义务重构的法律与监管实践。改革后的费率体系,在法律层面引发了关于合同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市场秩序规范的新一轮探讨。
从法律性质上看,车险条款与费率属于格式合同的核心内容。改革前,部分条款存在责任范围窄、免责条款过苛等问题,实质上限制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本次费改通过扩大保险责任,如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发动机涉水等情形纳入车损险主险范围,并强制捆绑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等原有附加险,直接修正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态。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免责条款的规定。费率表的调整,正是这种公平原则在定价上的具体体现。

改革后的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强调风险对价原则的法律内涵。新的纯风险保费测算模型更精细化,将车型零整比、维修工时等因素纳入考量,使得高风险车辆承担更高保费,低风险车辆享受更大优惠。这种差异化定价,从合同法角度看,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驾驶人自身的风险记录,如多年未出险的客户可享受更低的折扣系数,实质上是将其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的履约行为,通过价格机制给予了正向的法律激励。反之,频繁出险者费率上浮,则是一种基于其高风险事实的合同对价调整,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
监管机构在此次费改中的角色,凸显了行政权力对市场秩序的依法规范。银保监会不仅设定了“预期赔付率由65%升至75%”的硬性目标,以法律强制力保障消费者权益,还放开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鼓励市场竞争。这种“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模式,是在《保险法》框架下,对保险公司定价自主权与消费者公共利益保护的再平衡。监管部门制定的基准费率与浮动区间,为市场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或市场地位实施价格垄断或歧视。
新费率体系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法律与实践的挑战。例如,价格表的透明化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仍需加强,部分消费者可能并未完全理解风险因子与保费之间的具体关联。对于车型定价差异,如何确保其评估标准的公正性与一致性,避免构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也需要持续的法律关注与监管细化。
2020年车险费改后的价格表,远非一纸简单的报价清单。它是保险合同法原则在新时代的具体应用,是监管法律框架引导市场走向更公平、更有效率的重要工具。其成功实施,依赖于条款设计的公平性、费率厘定的科学性以及监管执法的严肃性三者的有机结合,共同推动车险合同关系向着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稳步发展。